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晓光来我院作专题学术讲座

发布者:张永祯发布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10

6月19日,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晓光为全院师生作了题为《清代村寨纠纷解决与地方官府的办案倾向——以黔东南清水江碑刻、文书为基础资料》的专题学术讲座。讲座在云亭校区致公楼D区105多功能教室举行,由法学院王勇教授主持,牛绿花教授、田庆锋副教授与谈。


 

讲座以主讲人新作论文《清代村寨纠纷解决与地方官府的办案倾向——以黔东南清水江碑刻、文书为基础资料》为依托,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展开:清代地方官府的办案倾向及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村寨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产生原因;简介部分清代村寨纠纷解决之黔东南清水江碑刻、文书类型;民间组织的“送惩权”与府官署办案倾向。首先,就清代地方官府的办案倾向及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村寨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产生原因,主讲人介绍了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村寨纠纷解决依靠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解纠等形式存在的原因在于官治动能不足(当地亦有“争讼不入官府”的传统)、熟人社会、诉讼成本等多个方面,且乡规民约通过“以歌劝和”的执行方式也符合当地农村的实际需求。其次,主讲人介绍了部分清代村寨纠纷解决方式之黔东南清水江碑刻、文书类型,如配以自行和解、中人调解、寨老裁决、鸣神等方式的清白字、认错字、悔过字、戒约、和息字、鸣神文书等。最后,主讲人简述了民间组织的“送惩权”与府官署办案倾向。



王勇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与谈人牛绿花教授从“纠纷解决成本、官治动能不足、皇权下县面临诸多困境”等角度阐述了乡村社会自治(宗族、乡邻、乡保、州县调解)的原因和优越性,田庆锋副教授从“实证研究方法、学术规范”等角度同徐教授进行了充分交流。与会同学就“清代村寨纠纷解决中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效果如何”“在清代村寨纠纷解决过程中,宗族内部和基层组织的角色及其相互作用如何变化”等问题向主讲人徐晓光教授虚心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