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永祯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模拟法庭(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分类分级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全面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院教学科研特点,将实验室归为其他类。

第七条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化学、生物、辐射、电子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模拟法庭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八条  以上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评分,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学院。学院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小组根据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