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加强师生互动交流,促进教学相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积极协作与良性有效互动的育人机制,结合法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与管理
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工作安排。
二、导师的定位
本科生导师制是以教学班为基础,以学科专业活动为依托,以学生专业学习兴趣为桥梁,以导学为重点,以导向为补充,着眼于学生专业成长和就业指导的人才培养制度。导师的主要职责在于引导学生专业成长、强化学生专业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在指导学生学科专业活动(包含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实习、就业指导以及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如创新创业项目竞赛、挑战杯竞赛、学生科研立项以及其他具有学科专业属性的活动)的基础上,及时对学生进行成长方向、学业规划、学习方法、创新思维、创业就业等方面的培养和指导,形成“学科专业活动指导+”的导师模式。
三、导师的资格
学院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四、导师的职责
导师的主要职责是以学科专业活动指导为主的学生专业成长、实践成才全程指导。导师依托学科背景,利用专业优势,在学科专业活动上给予学生全面、深入的理论、方法和路径指导,帮助学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增强实践动手能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1.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与学术态度,指导学生参与相关的学术训练、全面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课外创新能力。
2.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现场指导不少于三次,由学生在每次指导后做好指导记录。
3.根据《法学本科专业必读核心书目》或根据导师研究方向,指导学生进行阅读、写作和研究,撰写读书报告或研究综述。
4.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撰写学年论文。
5.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
6.为学生提供就业、升学方面的指导。
五、导师的选聘与改聘
(一)本科生导师实施聘任制,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聘任,由专业教师担任,并报学院备案。
(二)导师配备原则上由学院根据学生和导师情况及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带生量以当年教师总数与学生总数进行核算。
(三)导师,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中止导师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更换的,需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进行调整或更换。
(四)学院对于因导师工作考核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改聘。
六、实施步骤
(一)本科生报名
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公布《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名单》,本科生在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的规定时间内填写《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双选申请表》,提交报名申请。
(二)双向选择
根据学生的报名申请情况,采取“学生申请,双向选择,学院统筹”的基本流程进行。学生自愿申报导师,由师生双方相互选择。双向选择中未能入选的学生,由学院统筹安排,确定指导教师。
担任硕士生导师的指导教师,指导同一级的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指导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其他指导教师,指导同一级的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指导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三)确定指导关系
初步确定指导关系后,予以公告;公告一周内有关师生均可向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若无异议,公告期结束后,导师与学生的指导关系正式确定。
七、导师的待遇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每学年8学时/生计入教学工作量。
八、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