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认真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着力拓展学生专业选择空间,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西师发[2023]101),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所有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条 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选择机会。学院需制定接收计划,畅通转出渠道。
第二章申请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所申请转入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录取当年选考科目要求为准),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第二学期(春季学期)为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学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已有转学经历的;
(二)曾按照转专业程序转过专业者;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状态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五)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类型学生转专业
参军退伍学生和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专业学习。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职责
(一)制定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确定学院法学专业当年可转出与可接收学生的人数,制定转出与接收的条件、原则、实施方案等。
(三)对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受理咨询。
(四)确定考核方式,并组织转入转出的考核(审核)。
(五)研究确定同意转出学生名单。
(六)研究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院长任副组长,系所中心主任任组员。
第四章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中期发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
(二)上报计划。学院上报法学专业接收计划,接收计划人数为法学专业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20%,文理兼收。
(三)计划公告。经教务处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学生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学生申请。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报名,每位同学限报 1 个专业。
(五)转出资格审核。学院以学生为本,畅通转出渠道,同意当年提出申请的所有学生的转出需求,不做限定。学院对转出同学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六)转入资格审核。学院对申请转入本学院同学的转入资格进行审核。
(七)组织考核。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对通过资格审核同学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内容为法学基础知识,无指定参考书目。
(八)拟录取公示。根据考核结果,学院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要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教务处报送。
(九)第二次志愿征集。实际转入人数尚未达到当年所上报计划数的各专业,针对已获得转出资格但未能成功转专业的同学开展志愿征集。程序按照第一轮转专业程序进行。在第一轮转专业时已由学院拟录取的同学不能参与第二次志愿填报。在第二轮志愿填报时未通过资格审核同学不能参加本轮转专业考核。
(十)录取公示及确定。教务处将拟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备案后确定转专业名单。教务处和学院为转专业录取的同学办理相应手续。
(十一)特殊类型学生转专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学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拟接收学院考核(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的,报教务处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教务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应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转专业,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前学期原专业课程期末考试,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根据面试考核成绩及本人意愿确定编入年级。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院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转换及课程修读的指导。转入学生需在第8学期结束前补修法学专业第1-2学期专业必修课法理学、宪法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中国法律史、国际法、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及其他因专业不同而未修读的公共必修课。
第十四条 转入前学习年限计入学习总年限,转入前的学习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总绩点。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选拔标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流程。考核过程应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者的面试考核项目须有明确的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申请材料,在转专业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制定转入转出计划涉及到人数计算时,执行小数点后第一位非零则直接进位的原则。转出与转入人数均需提供准确数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法学院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