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邀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周江洪作《合伙合同的四个维度》的专题报告。本次学术报告是由西北师范大学博雅讲堂资助的一百二十周年校庆、法学院十周年院庆系列学术活动。本次学术报告由何俊毅院长主持,龙鑫副院长、罗杰副教授和张继文老师作为与谈嘉宾交流研讨。本次学术报告由北大法宝·法宝学堂全程直播,近四千名听众在线参加。
周老师首先介绍了合伙制度的变迁,其次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合伙合同的特点。第一个方面是作为法律行为的合伙合同。主要涉及合伙合同的成立、合伙人资格以及意思表示瑕疵的处理等。第二个方面是作为合同的合伙合同。周老师认为,合伙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等双务合同中的特殊规则,而对于合同编通则中的其他规则,原则上仍应使用,但应根据各具体规则的制度目的以及合伙合同的特性具体判断。第三个方面是作为典型合同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满足典型合同的典型性、特殊性、抽象性、规则缺失性,并具备典型合同的功能,故合伙合同是典型合同的一种。合伙合同相关规范的适用或参照适用,仍有待学说和实务的进一步发展。第四个方面是作为组织型契约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的组织性不但指组织体意义上的“组织性”,同时也指替代市场功能中组织功能的“组织性”。之后,周老师介绍了《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与《合伙企业法》相关规范的关系。《民法典》主要从合同的角度对合伙作出规范,《合伙企业法》更多从主体角度对合伙作出规范。对二者的适用关系,仍有待于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最后,周老师对合伙合同的性质以及《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述。
在周老师的报告结束后,三位与谈嘉宾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龙鑫副院长就审判中合伙合同清算、意思表示瑕疵等实务问题与周老师进行了交流。罗杰副教授对《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中的预设对象的关系、合伙企业双务合同性质以及如何区分合伙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发表了观点。张继文老师就合伙中退伙制度的适用、合同的双务性以及合伙财产的归属与周老师进行了探讨。周老师对各位与谈嘉宾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回应。在与谈环节结束后,周老师对听众提出的合伙债务履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解除等问题进行了解答。最后,何院长对整场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
合伙合同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通现象之一,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和典型双务行为的特点,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进一步深化发展的空间。本次讲座使同学们更深入地了解了合伙合同的四个维度,给予同学们以思想上的启迪,激发了同学们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的兴趣。
撰稿:袁 馨
校稿:汪俞君
摄影:袁 馨
审核:王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