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下午,应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刘作翔教授在线作题为《社会规范的备案审查制度》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法学院何俊毅院长主持,王勇教授、牛绿花教授、王宏英教授、齐建辉副教授参与讨论,学院三百余名师生在线聆听。
刘作翔教授首先阐述了研究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动因,并以此为切入点总结了目前我国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后,刘教授对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范畴进行了辨析;并根据制定主体、表现形态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广义与狭义之分。随后,刘教授将法律审查分为三种层次,即对法律的审查属于合宪性审查,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对狭义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亦属于合法性审查。然后,刘教授将社会规范分为习惯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自制规范、各级政治权威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内部成员的自制规章。刘教授提出,建立社会规范的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生活法治化以及社会生活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刘教授通过“上海迪士尼乐园禁带食品入园搜包案”等五个涉及企业规章或村规民约的典型案例,说明构建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他提出,构建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具有法理、法律和实践上的可能性,即基于中国网格化的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可分为社会自生规范和社会组织规范,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规范的主管机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现代社会发达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发挥主力军作用,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社会规范备案审查要遵循合宪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合规性标准、适时性标准以及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标准;要秉持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法。最后,刘教授认为要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
报告结束后,王勇教授和刘作翔教授就基层社会治理问题能否实现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的共通、社会规范备案审查背后是否存在二分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宏英教授与刘教授讨论了如何明确备案审查程序、社会规范的审查主体是否恰当等问题。齐建辉副教授认为刘教授的学术报告具有鲜明浓厚的中国特色,并针对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机制问题、启动问题、效力问题、救济问题、标准问题以及现存困境等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何俊毅院长认为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对应性较弱、违法违规的隐蔽性较强、审查主体层级较低等多种因素将会导致社会规范备案审查的难度较大,提出了在事中审查和事后审查时能否增加除法院之外的其他审查主体;在社会规范备案审查中如何把握好制定主体的权限范围等畅想。最后,刘教授认为不能期望一个制度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目前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更深入的问题还需要学者们的共同探讨。
本次学术报告为法学院师生探究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从理论与实践、理想和现实等不同维度给予思想上的启发,学院师生受益良多。
撰稿:付航宇
校稿:汪俞君
摄影:唐 鑫
审核:王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