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学管理细则

发布者:刘萌发布时间:2019-03-21浏览次数: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条教学管理实行层级管理原则。教师、系主任、教务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委员会、主管教学副院长以及院长都是教学管理活动的主体(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教学活动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进行。专业核心课、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编写教学大纲。

第四条各专业核心课程、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必须确定主讲教师。各系应配备各课程授课教师梯队。

第五条教学组织实行一课两人,一人两课制度,并逐步向一课多人,一人多课制过度。


 第二章  教师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负责对任课班级所授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应对所授课程质量全权负责。

第七条每学期的第一周应完成教学进度表的填写工作,并报系主任检查签字。

第八条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应认真备课,有本门课程的完整教案,没有教案者一律不能授课。

第九条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完咸教学任务。

第十条教师应于每学期的第16周完成期末考试命题工作,并按命题要求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院教务管理人员。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方可印制。

第十一条教师应向学生布置课程作业,至少每学期检查批阅一次,并于第16周前将作业批阅情况在院教务管理人员处登记,作为工作量考核之依据。

第十二条教师应于放假后一周内将期末考试试卷批阅完,并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试卷、成绩和试卷分析报院教务管理人员处。

第十三条教师应参与所任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编写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一项基本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擅自调课。

第十五条教师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校、院、系各级教学管理和教学督导的检查督导。

第十六条教师应积极参与校、院、系组织的各类形式的教学研讨和教学评比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参加专业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教师应配合院系完成应由教师完成的其他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系主任的教学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系主任是本系教学管理活动的责任人,应对本系教学活动、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系主任应向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报告本系教学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教学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系主任应于开学第一周检查本系任课教师教学进度表。汇总签字后报院教务管理人员处。

第二十二条系主任应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检查本系任课教师的授课出勤情况,并做记录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系主任应于开学第一周检查本系任课教师教学文件。凡无教案者,一律不得上讲台授课。

第二十四条系主任应于本学期第14周布置期末考试命题工作。并于第16周完成命题工作,审查签字后报院教务管理人员处。

第二十五条系主任每学年应组织本系教师相互听课一次。

第二十六条系主任负责组织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编写教学大纲。

第二十七条系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选报各课程教材计划。

第二十八条系主任应按一课两人,一人两课原则协调配置任课教师。并负责确定本系各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二十九条系主任应负责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为青年教师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并在教学方面富有经验)。

第三十条系主任负责协调本系的期末监考工作。

第三十一条系主任要负责协调好专业实习的教师选派工作。

第三十二条系主任负责组织本系教师积极参与各类教学研讨和教学评比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系主任负责本系的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四章  教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三十四条教务管理人员是日常教学事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处理日常性的教学事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向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并报告有关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教务管理人员应于开学第一周汇总各系的教学进度表,并于第二周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报校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学期末的考查、考试通知布置工怍。应于本学期第14周发出期末考试命题通知,并于第16周完成试题收集和审查工作;于第17-18周完成试卷的排版印制工作;于第17周完成期末监考安排。

第三十八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试卷印制、分发、装订、保管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学生成绩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各任课教师的教务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教学管理文件的学习和传阅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教学文件。

第四十三条教务管理人员应熟练应用教学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教务管理人员应负责有关教学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一般性教学文件的拟稿工作。

第四十五条教务管理人员应负责教师对学生作业批阅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四十六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各类教学计划的安排、实施、检查、登记等教学数据的档案工作,为教学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十七条教务管理人员应负责做好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的记录核算工作。

第四十八条教务管理人员应做好教师请假后对学生的通知工作。

 

第五章  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院长是本院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院性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十条凡重大教学活动、教学计划修改、教学方案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等须经院长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院长负责全院教学优秀的评比工作。

第五十二条院长负责对外的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五十三条主管教学副院长是本院教学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院党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的教学工作。

第五十四条主管教学副院长应及时向院长报告有关教学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五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协调解决各系主任难以协调的有关教学方面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全院的教学督导工作,监督检查各系的教学管理工作。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每学年应对所有任课教师的讲课听一次。

第五十七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处理有关教学中的重要问题。统一组织协调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负责各类教学文件的修订、制定工作;审查期末考试试题、组织期末考试的检查巡视工作;监督检查教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教学人员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审核工作。

第五十九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专业实习的安排工作。

第六十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审查教材的选择和征订工作。

第六十一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协调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法学院

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