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本科学生的动手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校区本科生专业实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获得本学科或本专业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有效方法,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团队精神和创业意识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 本科专业实习是学校本科教学体系中科研与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分制管理。
二、实习组织与要求
第四条 本科专业实习时间由学院按照本科教学方案规定决定,自2021级起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实习时间不少于10周。
第五条 学院根据实习计划,可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按照《法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专业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的必要环节,计6学分。本科期间,学生未参加专业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将不给予学分,不得毕业,只颁发结业证书,需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在延期毕业期间完成实习且成绩合格方可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院的职责是:
1.确定每年度的实习指导教师名单,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和要求。
2.系主任协助联系国内实习单位,提供实习机会和岗位,为学生做好推荐工作。
3.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参加情况、实习报告撰写情况,整理与审核教师的评阅成绩。
4.保存学生实习的相关材料,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报告。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根据专业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单位与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施方案。
2.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3.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并向学院报告。
4.充分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
5.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6.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做好指导实习的书面总结工作,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手册等资料交学院存档。
7、教师指导实习的教学工作量考核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实习期间对学生的要求是: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2. 服从实习团队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集中实习时,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在实习期间需要制定实习计划,定期完成实习记录,进行实习总结,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习手册。
4.学生于实习前统一领取《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统一打印、收集。
第十条 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不得给予实习学分,需重新补做实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成绩考核与总结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手册、实习鉴定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实习报告系抄袭;
3.实习时数达不到规定时数要求;
4.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事故、严重技术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组织者,由教务处汇总;本科学生专业实习工作的相关材料作为本科教学质量体系的正式文件保存。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