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评价是加强教学管理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学院通过对教学活动运行状况实施评价、监督和诊断,将教学质量信息迅速反馈给各级教学组织,并根据反馈信息组织教师培训,建立一个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科学、规范地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评价与教师培训活动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由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组实施,日常事务由教务管理人员完成。
第三条 教学评价由经常性教学评估和综合性教学评估两部分组成。经常性教学评估包括教学工作状态评价、专家评价、学生评价、院领导听课、同行评价、教师自我评价等;综合性教学评估是对教学工作的整体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预讲”制度。新开课的教师在接受了学校组织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方法培训,经过教学督导专家组考察认为达到授课要求后可获得授课资格。
第五条 教学评价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到各有关部门。每学期初,教学管理人员将上学期专家听课和学生评教的结果反馈给各系,由各系分别通知教师本人。
建立教学质量评价网页,发布教学质量管理的各种信息,各级领导和广大教师可以根据查询权限通过校园网随时查询评价信息。
第二章领导、同行、自我评价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教学改革。各级领导应坚持听课制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8次课,系主任每学期要将本系每位教师的课至少听1次。听课后,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及时返回教学管理人员处,经统计汇总后报主管院长,并存档。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
第七条 加强各系教学管理工作,组织教师经常研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组织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的试讲,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学院领导应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每月至少听2次课。学院教务干事要做好教学活动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保存好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如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学日历、试题及答案、试卷、试卷分析、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
第八条 各系根据专家和学生评教的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同课程或相关课程的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以取得准确、科学的评价结果,并对教师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九条 开展教师自评工作,通过教师问卷调查,了解教师对学生学习态度和效果的评价,对自己教学的总体评价和对自己教学特点的总结,以及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专家评价
第十条 专家评价由学院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组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对全院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向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有关教师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由专兼职的专家队伍组成,专职专家由学院聘请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的退休教师担任,兼职专家由教学带头人和教学名师担任。
第十二条 专家评价的主要形式与内容如下;
(一)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学督导专家应坚持经常听课,兼职专家一般每2周听1次课,专职专家每周至少听课1次。专家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姓名,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质量专家评价表。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若发现有停课、调课等现象,应与学院、系和教务干事核实教师是否履行正常手续。
(二)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各系应于每学期前两周将本学期实践安排报学院教务干事,以备专家检查。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内容包括:实践内容、实践教材(或指导书)、实践准备、教师指导、和实践报告等。
(三)毕业论文检查。教学督导专家组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检查。每两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按照教育部毕业论文评价指标评价毕业论文质量。
(四)试卷检查。每两年对各类试卷进行一次抽样检查。
(五)作业检查。每两年对学生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作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
(六)教学文件检查。每年抽查一次教师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学进度表、教案等。
(七)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每学期分别召开一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改革、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要经常学习研究教育理论和学校、学院的教学管理规程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各专家小组应每学期集中1—2次,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每学期应形成一份总结报告,交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专家评教指标,做到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 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请复评,学院主管领导将组织专家对该教师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学院对参与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给予相应的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学生评教
第十七条 学生评教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学生评教;二是由学院组织的评教。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学生评教一般在每学期14~18周进行。学院应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生评教工作。学院组织的学生评教由教务干事和团学办组织,评价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评教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错评、漏评等现象。学院教务干事提供给学生的开课教师名单、教师编码、课程名称等要准确无误;学生要本人填写,填写代码要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学院评教统计学生评教数据时,为了消除一些极端数据的影响,各按5%的比例去掉最高、最低分,对评价等级A、B、C、D、E分别赋以95、85、75、65、55的分值,然后加权求和,得出反映每位被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分值。
第二十一条 每年春季学期,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对课程重要性的认识、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认识、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名师点评等,从中获取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教结果按公共课和专业课分类排序,定期公布。
第五章教师培训与试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开课教师、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不合格的教师必须参加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高等教育理论培训。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
(二)教学方法培训。主要包括教学带头人讲坛、示范教学、教学法讲座等。
(三)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室的使用技术、多媒体软件制作的原则与方法、多媒体语音室的使用技术、网络资源的利用等。
(四)教学管理培训。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评估等。
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合格的教师可申请试教。试教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试讲一节课。由各系组织,学院选派教学督导专家3—5人参加听课和评教。
(二)教师总结汇报。
(三)教学督导专家检查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安排等。
(四)试教要求达标的指标如下:
1、备课认真,各种教学文件齐全。
2、讲课思路清晰,概念准确,层次分明,突出重点,深广度适宜。
3、注意教学方法,启发诱导,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手段完备,运用恰当,效果较好。
4、教书育人,从严执教。
(五)试教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授课资格。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了激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评职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参加学院教学优秀奖评审的必要条件,教学优秀奖申报者的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第二十七条 评教结果是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对于连续二年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应停止其开课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取得授课资格的教师,建议由人事处安排其它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