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是学院发展的后续力量,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学院规模的扩大,教师数量的增加,青年教师的比例比过去大大提高,占全院教师总数的30%。青年教师在为我院增添了活力的同时,在教学方法应用、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方面急待改进。为了加强对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使他们尽快走上讲台,成为一名合格教师,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青年教师是指在我院任职的40周岁以下的专职教师。
第二条 凡讲师及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必须指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从青年教师所在系教师中选派。每位青年教师选派一名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指导教师由各系主任负责选派。为青年教师选派的指导教师须经被选派教师本人同意,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备案后,方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须由副高职称以上的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学习进修计划。
(二)为青年教师指定学习、阅读资料,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督促青年教师跟班听课,安排批改作业,参与辅导答疑。
(四)指导青年教师备课,并检查教案,审阅讲。
(五)指导青年教师编写教学文件。
(六)帮助指导青年教师做好试教工作。
(七)指导并督促青年教师学习教学管理文件,熟悉教学管理规范。
(八)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注重师德培养。
(九)督促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完成学院、系安排的应由其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在完成上述指导工作的前提下,学院为指导教师记入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在年终考核和津贴中予以体现。
第七条 青年教师应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经常主动地向指导教师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原则上要求每月汇报一次。
第八条 青年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学习、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跟班听课、备课、编写教学文件等工作。青年教师应成为指导教师的教学助手。
第九条 指导教师每学期应为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填写法学院青年教师鉴定表(指导手册),对青年教师的师德、教学行为及学习状况做出评价。
第十条 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的评价是学院对青年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未安排课程的青年教师,完成了指导教师安排的各项工作并经学院认定后,可视为完成当年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指导工作必须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布署下进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应与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建设规划相适应。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