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国内交换生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者:赵小培发布时间:2018-03-13浏览次数:120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教务处相关规定,学院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到国内高校进行交换培养。为规范交换生项目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派往对方高校交换培养的学生。

  第二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具体时间根据学校交换培养协议确定。交换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学习。

  第三条 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选择对方学校相应专业跟班学习。交换生编入对方相关专业全日制班级,插班上课;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教育管理等与同班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条 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五条 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良好,本科生在校已修读所有课程的GPA不低于2.0

(三)申请交换的学生必须修满原专业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累积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且在本学年全班绩点排名前10名以内(含第10名)。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自我管理能力强,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要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字或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并承诺在交换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一)本科交换生名单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定推荐的方法。

(二)学校根据交换生合作项目,由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发布交换生选拔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三)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按照“自主报名、综合评定、机会均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第七条 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总学分基本对等原则。学生在交换学校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我校予以全部认可。学分转换后学生在我校获得的总学分数与该生在交换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总学分数基本对等。 

  2、课程相同或相关性原则。学生在交换学校所修读合格并获得学分的课程,只能和我院培养方案中相同或有相关性内容的课程进行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 

  3、同一专业同一门课程内部平衡原则。学院针对同一门课程进行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审核时应把握同一原则,即学分转换认定后的成绩应不影响全班该门课程成绩的正态分布,也不得引起同一专业未交流学习学生与交流学习学生之间、交流学生相互之间的不平衡。 

(二)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的相关工作要求

  1、学院根据学生由交换学校委托培养期间学业成绩表,认真组织填写《交流学习学生成绩(学分)转换申请表》。 

  2 、《交流学习学生成绩(学分)转换申请表》经学教务干事和系主任依据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确认兑换课程,并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由教务干事负责在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学生成绩,并添加成绩认定备注。《交流学习学生成绩(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存档,一份以学院为单位上报教务处教务行政科存档。 

  3、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工作完成后,教务干事督促学生查阅个人成绩单,并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课程的补修、免修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

                                                                                                        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