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0浏览次数:292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生手册》和《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指导手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请假办法。

 第一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时,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果本人不能亲自请假,应当委托他人或通过传真等方式履行请假手续。确因急事、急症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事先向辅导员和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口头或短信请假,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下,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假或假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学生请病假应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一学期累计病假不得超过一周;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须出具相关证明或说明详细原因,一次事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签字,报学院辅导员老师审核同意备案后,换取正式假条;超过三天,需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签字,学院辅导员老师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换取正式假条。

第四条 学生请假一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到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予休学。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第五条 在学期内节假日(五一、清明、中秋、十一、端午、元旦等)和学校运动会的前后一周内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实需要请假,由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签字,学院辅导员老师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换取正式假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指星期一至星期日的所有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离校,应如实向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报告明确去向,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可以准假:

1、因疾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因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病重、病危、病故确需看望、照料、参加者。 

3、因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活动、会议等,主办或组织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参加者。

4、参加用人单位面试、研究生复试、资格证书考试等请假者。

5、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

无以上原因,不予请假。

 

                                                  法 学 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