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做好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 5—7 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以学校2012年干部聘任工作实际任命的职数为准。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领导能力。
2、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有民主作风,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善于做思想工作。
3、熟悉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做出一定的实绩,得到群众公认,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4、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清正廉洁、求真务实,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5、委员候选人须为中共正式党员,有三年以上党龄。
四、换届选举程序
1、学习动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换届选举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酝酿候选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推荐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此基础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原则,确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校党委原则同意后,作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3、正式选举。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由新一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4、上报审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的三天内将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批,委员分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选举结果报告要求包括以下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时间;本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其中正式党员人数;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大会选举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当选委员名单 ( 以得票多少为序 );当选书记、副书记名单;选举中的其他情况。附一张有监票人、计票人签名并盖有单位印章的选举结果报告单。
五、时间安排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于6月25日前将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党委组织部;7月5日前完成选举工作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批。
六、有关要求
1、2012年是基层组织建设年,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换届工作与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进一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基层党支部创建工作,围绕“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保证党内民主程序和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基层党支部,做好各基层党支部委员的增补工作。
3、学校2012年机构改革和干部聘任工作完成后,学校机关和有关单位党的各级组织在机构、人员、隶属关系等方面,均有一定变化,其中将学报编辑部党支部、博物馆党支部划归机关党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理顺归属关系,办理好移交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4、进一步规范各基层党支部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各单位学科发展和专业特点,对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划分或设置党支部,方便基层党支部开展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