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

发布者:刘萌发布时间:2018-03-13浏览次数:68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责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法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本准则是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全院教师要认真执行。

 一、总则

(一)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力量。有了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才有可能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教学是教师最主要的工作,因而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认真贯彻教学工作准则,履行自己光荣而神圣的教师职责。

(二)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以律己,克己奉公,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三)教师应具有敬业精神,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四)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在自己的教学活动中贯彻教书育人的方针。

(五)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55岁以下的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院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应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职务。

 本工作准则侧重于课堂教学,关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规范请参见《法学院教学管理细则》、《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规范》等文件。

 二、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端正,品德良好,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学习或进修过新开课程。

(二)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有关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培训,获得“授课资格证书”,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教师还应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三)必须先任助教,辅助主讲教师参加课堂教学全过程,包括听主讲教师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四)写全全部教案、教学大纲,经过试讲并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认定合格,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授课任务。

(五)担任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经考核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教师开新课的条件

(一)进修过所开课程或对该课程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已积累足够资料。

(二)有教材或自编讲义,专业课、任选课应有参考资料。应提出完备的教学大纲,写出教学设计和较详细的教案。

(三)经过试讲或经过专题讲评,获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教师应准备的教材和教学文件

(一)教材: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必修课优先选用马工程教材或讲义。学院教务干事应在规定的日期把选定的教材配备好。选修课如无合适的教材,可向学生提供相应教学参考材料。

(二)教学大纲:每门课的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组按学校的统一规格制定,经系讨论确定,学院教学委员会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授课,如要改动教学大纲,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教学进度表: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组制定,应列出每次上课的内容、进度。基础课的授课计划可以集体制定。教师应按教学进度表进行教学。

(四)教学设计:任课教师要写出所讲授课程的课程教学设计,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研究。教学设计内容包括:

 1、课程教学基本情况描述:课程名称、学时数、适用专业、先修课程、课程性质、所用教材等。

 2、任课教师研究过的几种教材,各自的优缺点。

 3、该课程应讲授的内容体系,各章主要内容、难点与重点及学时分配。

 4、如何讲授该课程,如何调动学生主动学习、努力探索的积极性,采用什么课件、挂图和模型。

 5、要求学生做哪些作业、课程论文等。

 6、考核方法及成绩记载方法,各部分占多少比例。

(五)教案:也叫讲稿,是教师课堂教学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它包括每堂课的教学内容、讲授方法、作业内容。原则上教师每次讲课都应重新写教案,在开课前应完成1/2以上教案。

(六)教学记录:任课教师要记录学生出席、回答问题、作业等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反映,并作为考核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课堂教学

(一)教师要认真备课,熟练教学内容,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二)讲课要思路清晰、概念准确、层次分明、突出重点、深广度适宜。

(三)讲究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讲课艺术,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能力培养,使学生掌握获取信息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四)能将课程内容与该学科的新成果和相邻学科的知识相联系,并能让学生了解学科中的问题和争议,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五)重视学生和专家对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讲课中进行调整,力求教与学协调一致。

(六)教师上课要仪表庄重、文明礼貌,不许穿背心和拖鞋,不许在教室吸烟,在课堂中必须关闭手机。教学中要严格要求学生,维护课堂纪律;要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七)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课。

 六、作业与习题

 每门课都要布置作业或复习内容,使课内课外时间在1:1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要布置课程论文。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或课程论文,并记录作业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七、考试与考查

(一)实行累加式、重能力求创新的考试方法。要求成绩的记载由平时成绩(作业成绩、课程论文成绩)、期中考查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最终考试成绩累加而成。选修课不要求有期中考试(查)。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必修课必须组织期中考试(查),并在成绩记载中占一定比例。有条件的(特别是专业课)实行口试考试方式。

(二)教师在考前复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重点和划范围,更不许透题。

(三)所有考试课程都应出A、B两套考卷或组织题库并提供标准答案,考题需经系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付印。考题的难度应控制在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5%,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

(四)任课教师要参加监考并为主考人,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五)专业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完成评卷,多人共同讲授的基础课一般应采取流水法评卷。评卷要客观、公正。

(六)成绩填报要规范,不得涂改,成绩单中的成绩包括三项: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

(七)成绩填写并登录后,写出成绩分析报告,连同成绩单一并交学院办公室。

 八、教学研究与教材建设

(一)教师应具备从事教学研究的能力。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旨在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的教学研究项目,鼓励教师参与本科的实践环节、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考试制度的改革等工作。

(二)采取申报与批准的办法进行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立项。学院将保证相应的经费。教学研究与教材建设项目的成果将是职务晋升与评奖的重要依据。

九、调课与代课

(一)课表排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调课表时,教师要向学院说明情况,并确定好补课的具体时间和教室,提前一周到主管院长处协调,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不得私自找人代课,如因病、因事需别人代课时,教师应向学院申请并提前一周到主管院长处协调,同意后,可由学院安排其他合格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调课或代课必须由本人填写相应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因特殊原因(如生病)事前不能办理,事后应及时补办。

(四)不容许出现空课现象。

(五)为保证课表的稳定,一门课的授课任务可由两位教师承担,分为主讲教师和辅助教师,主讲教师必须完成总学时80%的工作量。

十、检查与奖惩

(一)学院组织院系领导和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师的各种教学文件和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师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扬,并作为评选教学成果奖和教学优秀奖以及申报学校颁发的其它教学奖励基金的重要依据。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事故:

 1、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

 2、上课时教师的手机发出响声,或接听电话;

 3、私自调课或停课,私自找人代课;

 4、私自串用教室;

 5、划定考试范围;

 6、放任考试作弊;

 7、不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授课而影响教学质量;

 8、提前结束课程达4学时以上;

 9、按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10、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

 1l、不认真批改试卷,成绩填报中漏登、错登甚至弄虚作假;

 1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出现以上教学事故,应由教师本人写出事实情况,报学院办公室,经学院研究后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学校教务处处理。教学事故要向全院通报。对尚不够教学事故的,学院领导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

(三)对于发生旷课、考试透题、庇护作弊、给人情分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并记入本人教学档案。

 

 

 

                                                                                                                        法学院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